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案例展示 >案例展示 案例展示

王**与李一、李二、佛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17-07-18 06:33:55 PM

王**(原告)与李一、李二、佛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代理律师:罗艳平律师

案情:李一、李二在佛山**有限公司租用一车间用于生产之用,李一、李二向王**购买了生产线、环保烘炉等机器设备,总价值2556000元,2013年5月3日,林一、林二与王**对账,双方确认尚欠2000000万未付,至此之后,李一、李二不再支付任何款项给王**,李一、李二最终因资不抵债而弃厂逃跑,王**非常担心自己的货款无法收回,找到罗艳平律师,律师分析:虽然李一、李二资不抵债,但因李一、李二并未办理营业执照,不具备法律主体资格,故佛山**有限公司应享受和承担合同权利义务。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王**,男,地址:…………。公民身份证号:…………。

 

被告一:李一,男,地址:…………。公民身份证号:…………。

经常居住地:佛山市***有限公司。

 

被告二:李二,男,地址:…………。公民身份证号:…………。

经常居住地:佛山市***有限公司。

 

被告三:佛山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艾**,住所:佛山市…………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200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的利率标准从起诉之日起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支付上述货款2000000元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向被告一、被告二出售并安装金额为2556000元的全生产线、环保烘炉。2013年5月3日被告一、被告二与原告对账,双方确认原告出售给被告一的两套设备合计金额为2556000元,并确认已付款556000元,即被告一尚欠原告2000000元。

由于被告一、被告二与原告签订案涉设备买卖合同用的是佛山市***有限公司的名义,(合同上盖章为“佛山市***有限公司”),而且案涉设备均由原告应被告一、被告二的要求安装在被告三厂区内,因此,被告三也应对案涉2000000元欠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希判如所请。

 

 

此致

佛山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庭审辩论:

一、被告三是否与被告一、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答:被告三应当与被告一、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被告一、二与原告所签定的合同构成表见代理,原告与被告签定合同前,被告邀请原告到被告三一车间实地考查过车间现场,要求原告依照车间的空间设计生产线和环保烘炉;

二、由证人的证言可知道,原告生产的设备安装在被告三一车间内;

三、被告一、二明确告知原告他们两为被告三员工,被告三有为其购买社保;

四、从被告三的全称来看,被告三是一间专门从事金属表面处理的公司,需被告二和原告所签定的合同约定的生产设备亦为专门从事金属表面处理的设备,符合该公司的经营用途。购买案涉设备属于被告三的正常经营行为。

五、案涉合同中购买方盖的章有被告三的公司全称。

六、被告三没有证据证明在案涉合同签订之时已告知原告其与被告一、被告二是承包关系或租赁关系。



庭审辩论:一、被告三是否与被告一、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答:被告三应当与被告一、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被告一、二与原告所签定的合同构成表见代理,原告与被告签定合同前,被告邀请原告到被告三一车间实地考查过车间现场,要求原告依照车间的空间设计全自动垂直升降电镀生产线和环保烘炉;二、由证人的证言可知道,原告生产的设备安装在被告三一画间内;

三、被告一、二明确告知原告他们两为被告三员工,被告三有为其购买社保;

四、从被告三的全称来看,被告三是一间专门从事金属表面处理的公司,需被告二和原告所签定的合同约定的生产设备亦为专门从事金属表面处理的设备,符合该公司的经营用途。购买案涉设备属于被告三的正常经营行为。

五、案涉合同中购买方盖的章有被告三的公司全称。

六、被告三没有证据证明在案涉合同签订之时已告知原告其与被告一、被告二是承包关系或租赁关系。

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一、李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王**支付货款2000000元即迟延付款的利息损失(从2013年11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李一、李二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的,由被告佛山市***有限公司以其财产予以清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