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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对公司税务的影响

2017-07-18 12:44:44 PM

2005年10月27日,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以下称“新公司法”),对公司设立条件、设立主体、清算范围等重大事项的修订和补充。


一、新公司法对税务管理影响的主要体现


(一)扩大了企业税收筹划的空间。根据新公司法,投资者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性资产出资额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70%。较之旧公司法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的规定,设立公司的出资要求有了较大的变化,投资形式和投资手段将更加多元化。

从税收筹划角度而言,新公司法的这些规定,扩大了投资主体的税收筹划空间:第一,根据财政部、国税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财政部、国税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

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规定,以房地产进行增值或减值也会对投资方及被投资方税收产生一定的影响。如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纳税人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投资主体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基于实现资金、成本(费用)、利润的最优效果,在对外投资时自然会充分利用新公司法的这些有利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和编报财务报告,并进行纳税申报,达到节税的目的。


(二)新公司法扩大了公司清算的税前清偿范围。新公司法在总体上并没有改变公司清算时财产的清偿顺序,但是规定了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优先于税款受偿,这是对税收优先权行使范围的一次重大调整,在较大程度上减少了清算公司的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