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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总结

2017-07-18 06:43:35 PM

一、  公司设立中的债务承担问题


1、 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债务,原则上公司设立后由公司承担。未设立的,全体发起人或股东对外承担连带责任。股东之间按约定或者按出资比例、股份比例或者平均,因某些发起人的过错导致未成立,在其过错范围内确定责任。


2、 公司设立中的合同债务坚持合同相对性。


(1)以股东个人名义设立合同,股东承担合同责任。除非:公司承认;或者公司实际享有权利或者履行义务。


(2)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设立合同,公司承担合同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发起人为自己谋利。合同相对人如为善意。即使发起人为自己谋利,相对人也可以要求公司承担责任。


3、公司设立中的侵权责任


(1)因履行设立职责发生损害,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公司未成立,全体发起人连带。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二、关于出资、抽逃出资、股东权利限制和股东资格解除


(一)关于出资及责任


1、股份公司认股人催缴合理期内仍未出资,发起人可以另行募集,认股人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非货币出资需要办理变更手续和估价。先使用后变更,自使用时享受股东权利;先变更后使用的,自使用时享受股东权利。没估价的法院估,没履行手续的合理时间补正。


3、股权出资须将合法持有的合法的股权转让给公司,并进行价值评估。


4、非货币财产出资后贬值的,出资人不承担出资责任。当事人有约定的除外。


5、出资人对财产没有处分权,出资是否有效取决于出资人对于该财产是否构成善意取得。犯罪所得货币出资获得的股权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股权。


6、出资不足的出资人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债权人谁快谁得),其他发起人和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增资时未尽忠实和勤勉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7、第三人代垫后抽回是不合法的,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8、出资不足的股东转让股权,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和出让人连带补足及在未出资本息内连带补充赔偿责任。


(二)关于抽逃出资及责任


1、抽逃出资认定:验资后转出;虚构债权债务转出;虚报利润分配;关联交易转出。


2、抽逃出资的民事责任:要返还出资本息;抽逃范围内承担公司债务;协助的人(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要承担连带责任。


3、刑事责任:刑法159条,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7%的罚金。




(三)股东权利限制


1、出资不足或者抽逃出资公司可以限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


2、有限责任公司可在催告后合理期间未缴纳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四)诉讼时效


1、出资不足和抽逃出资的补足,不适用诉讼时效。出资义务是否履行由负有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举证责任。


三、股权确认


1、确认股权,以公司为被告,以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为第三人;


2、请求确认的股东应证明:已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或者已受让公司股权。


四、有限责任公司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


1、实际出资人享有投资权益,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的合同只要不违法(合同法52条),就是有效的。则实际出资人可以向名义出资人主张投资权益,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投资权益的,法院不支持。


2、实际出资人经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可以请求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3、名义股东处分股权,该行为是否有效适用善意取得。实际出资人可以要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4、名义股东有可能承担未出资的责任,名义股东可以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五、转让股权


1、转让股权后未登记,原股东再次处分(转让、质押、其他),


(1)处分行为是否有效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受让股东可以请求原股东赔偿。


(2)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


(3)受让股东有过错,减轻上述人的责任。


六、冒名股东


1、冒用他人名义,并将该人作为股东登记:登记行为人承担相应责任。(登记行为人享有投资权益)被冒名登记的股东不承担出资义务和债务的赔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