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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全额罚息”是霸王条款还是国际惯例

2017-07-19 12:34:35 PM

2014年,一位西安信用卡持卡人王某透支11万元5年后要还44万元的遭遇引起了社会关注。据了解,目前国内除了工行采取部分罚息之外,大部分银行都采用全额罚息的方式。即如果持卡人透支10000元,截至还款日还了9990元,哪怕只有10元未还,银行仍按10000元收息。

  

虽然目前另有部分银行推出了10元以下“容差还款”规定,即如果持卡人还款差额在10元以下,则可免罚息。还有部分银行推行延缓还款日措施,只要持卡人提前打电话申请,可以延缓还款日最多7天。但这些措施仍然没有改变“全额罚息”的本质。即只要持卡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全部还清,超过10元仍会面临着以全额计算的罚息。

  

同年11月6日,山东律师王新亮致信中国银监会主席尚福林,请求银监会对银行业涉及信用卡的“全额罚息”霸王条款进行整顿或废除。

  

这一在国内多数银行盛行的做法,在消费者看来“显失公平”,银行则多理直气壮于“符合国际惯例”、“与国际接轨”,真理和事实究竟如何?《法制日报》特邀请金融法专家于法理和法治实践层面对此问题予以解析。

  

正方:“全额罚息”早已不是国际主流 银行垄断恶习源于监管不力   发达国家采用“平均每日余额法”

  

所谓信用卡“全额罚息”规则,在国际上已经不再是主流,目前欧美等发达国家目前采用“平均每日余额法”(Average Daily Balance)作为计算迟延给付的主要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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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每日余额法”是发卡机构把账单周期内每天的透支余额相累加(发卡机构可选择是否累加计算当期发生的消费透支额),算出账单周期内的日均透支余额,接着再乘以账单周期天数、日利率来计算利息。美国信用卡市场占有率较高的几大发卡机构如美洲银行、富国银行、第一金融资本公司等均采取每日平均余额法计息,这种计息方式相比全额罚息来看,不仅利息相对减少,也更趋合理。


在香港,包括汇丰银行、花旗银行(香港)、恒生银行等大型商业银行在内的大多数商业银行都采用非全额还息制。例如,2012年11月1日起生效的《汇丰信用卡持卡人合约》第6条(C)款规定“如持卡人在到期日仍未向本行清付结单结欠的全部款项,则(a)所有未清付的结单结欠须从到期日前一个结单日起计息直至所有款项清缴为止,以及(b)所有在到期日前一个结单日后记账的新交易款项须根据交易日期起计息, 35.61%,此年利率已包括现金贷款费及手续费)”。 


在台湾,也未见有类似大陆“全额罚息”的做法。以台湾大众银行“循环信用利息计算说明”为例:持卡人可以选择以循环信用方式缴款,于当期缴款截止日前将最低应缴金额以上(或等于最低应缴金额)款项缴付给大众银行。而剩余未付款项部分,持卡人可以延后付款,并计付循环信用利息,并且得随时清偿原延后付款金额的全部或部分。如此做法,意在为持卡人还款提供便利和宽限期,但并非无偿。商业银行是以账款未缴余额部分,根据持卡人依信用评分所订定之差别循环信用利率(最高为年息百分之二十;约日息万分之五点五)计算至该笔账款结清之日。并非一股脑地“全额罚息”。

  

在日本,“全额罚息”也不存在。根据现行《利息限制法》规定,以金钱为目的的消费借贷利息必须符合该法规定的利息范围,如果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利息限制范围,则超过部分无效。该法规定:“本金未满10万日元的,年利率不得超过20%;本金在10万日元以上不满100万日元的,年利率不得超过18%;而本金在100万日元以上的场合,年利率不得超过15%”。由于《利息限制法》的存在,使得银行在收取客户利息时,也要受到该法的限制,因而在日本不可能存在所谓“全额罚息”的情况。 

  

特别强调:信用卡之高额罚息应是特别说明条款。否则难以达到真正“自愿平等”;信用卡是之“信用”应是对持卡人和发卡机构双方而言的,均需守信。 

反方:关键在于消费者是否知悉理解 “全额罚息”不违反强制性规定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邢会强曾在中国工商银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他主张,问题的关键不是实行全额罚息还是差额罚息,而是相关规定透明与否、消费者理解与否的问题。这个问题的解决,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如何构筑全方面保护金融消费者的问题。 

  

关于信用卡全额罚息的问题,有人主张这个条款属于“霸王条款”,银行未尽提醒义务,因此是无效的。邢会强认为,如果诉至法院,则这种主张存在着“举证难”问题。此外,银行也可以将有关“霸王条款”以粗体显示,以示其尽到了提醒义务。当然,客户也可以主张说银行未予以口头提醒,但这种主张也同样存在着“举证难”问题,同时,法律法规以及银监会的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并未要求银行口头提醒。因此,凡此类纠纷,客户是难以胜诉的。 

  

还有人主张这个条款“显失公平”。信用卡持卡人欠银行10元钱,结果银行按10000万计算罚息,这“显然失去了公平”。邢会强认为,这种主张有一定道理。但关键是,如果信用卡持卡人同意银行这么做呢?在信用卡持卡人知情和同意的情况下,就很难说这个条款“显失公平”了。从长远和终极看,“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羊毛还是要出在羊身上。信用卡为什么会有那么多优惠呢?信用卡有免息期,有的信用卡还有折扣。银行的这些成本绝大部分要在其他地方“找回来”。全额罚息就是惩罚粗心大意的信用卡持卡人,使银行能够把其他成本“找回来”,并且还能获得不菲盈利的一种“商业模式”,或者说是一种“陷阱”。当然,如果信用卡持卡人知情,估计是没有多少人会同意接受全额罚息的。因此,这里的关键不是“显失公平”问题,而是是否知情的问题。 


邢会强表示,全额罚息不是中国人的发明,是信用卡行业普遍实行的一种做法。“现在大家通过几个热门案例知道终于知道了原来信用卡还有全额罚息这回事。在此之前,大家是不知道的。信用卡合约没有几个人能在签字前详细阅读。不但信用卡合约、协议如此,我们去银行柜台办理业务要签很多字,这些签字所指向的协议(如网上银行服务协议等)也没多少人认真、详细阅读。大家不阅读就签字,事后出了问题才悔之晚矣。”